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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
 

  内容描述: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将与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委及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从8月20日到12月份,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
   

  沪监 [2004] 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沪府令第1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施行以来,本市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在执行《规定》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但在实施过程中,有些单位还存在公开的信息不够全面、信息更新和维护不够及时、网上公开形式不够规范、受理申请流程不够清楚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照《规定》第六条,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将与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委及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现就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依据和内容

  (一)检查的依据:按照《规定》和《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2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04〕37号)等要求进行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的情况

  各政府机关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工作人员是否到位,工作目标、任务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落实工作要求的情况

  (1)制订工作计划是否重点突出、内容规范、标准明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是否按照规范统一的要求进行编制;是否按《规定》将有关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等抄送市或区、县档案馆。

  (3)各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的原则,采取《规定》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的手段,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通过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等公开政府信息。

  (4)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是否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文本,规范程序,积极办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收费并全部上缴财政。

  3、完善保障措施的情况

  是否制定了贯彻执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了信息公开的审核制度、检查评议制度、干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部培训;是否进行政府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更新维护;是否设立了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处理各类举报并公布结果,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检查的形式和对象

  主要采取各单位自查整改和市检查组重点检查两种形式。

  重点检查的对象:将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检查对象和日期将于11月由检查组另行通知。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8月20至8月31日)

  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至11月)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对照检查,全面梳理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各单位请于11月1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一式两份)报送市监察委(人民大道200号1213室,市纪检监察六室)。

  为了切实履行《规定》,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此次检查将于10月中下旬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开设“公众评议热线”,广泛听取和征询公众对各级政府机关执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

  (三)重点检查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

  按照《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精神,将对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其方法是: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各检查组分别听取该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汇报;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了解信访举报的受理及调查处理情况;察看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载体,查阅资料,访问社会公众;反馈门户网站“公众评议热线”对该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各政府机关要精心组织好这次自查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好检查中的相关事宜,并主动与市监察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及时沟通相关情况。

  (二)突出重点,认真整改。各单位特别是列入重点的15个部门,要对《规定》颁布以来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梳理,要把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自查的重点,对存在的问题要落实到具体部门、明确相关责任人认真进行整改,防止走过场。

  (三)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要及时收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典型事例,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探索和研究,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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