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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监(2003)17号 为加强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确保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市监察委决定对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含福利彩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捐赠工作组织落实情况。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接受涉及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社会捐赠,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卫生局负责接受,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也可接受,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接受社会捐赠。防治非典型肺炎发行的福利彩票专项资金的筹集按市政府规定组织实施。非接受捐赠主体要做好已接受捐赠款物的移交以及报告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将接受捐赠款物情况按时上报,在统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得瞒报、虚报、漏报。所有捐赠活动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不搞集会性捐赠活动。 2、捐赠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各接受防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建立接受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确保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接受社会捐赠和使用工作顺利开展。要增加社会捐赠工作的透明度,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3、捐赠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要按照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加强对捐赠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重点检查五个方面:第一,接受捐赠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将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在接受完毕后3天内转交捐赠者指定单位并负责监督捐赠款物的实际使用情况;第二,是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在收到非定向捐赠的资金3天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第三,是否将接受的非定向捐赠物资中的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有关物资,在一周内及时通报市卫生局,并统一处理;第四,是否对确定不适用于医疗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捐赠物资移交市民政局统筹安排。第五,发行防治非典型肺炎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4、捐赠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捐赠款物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捐赠款物管理工作负总责,部门内部要建立层层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完善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内部组织机构。对捐赠款物管理工作中发生失职、失控等影响重大的事件或案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检查方法 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执法监察,以自查为主,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市和区县接受捐赠的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系统内认真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对捐赠款物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贪污、私分、截留、挪用等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区县监察委和市民政局、市卫生局以及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要认真组织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于6月15日前报送市监察委。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监察委将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各单位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三、具体要求 1、切实加强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做好抗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的执法监察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是为上海的抗非典型肺炎斗争提供直接的支持。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监察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执法监察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取得成效。 2、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高度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力度。严肃处理抗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中的违纪问题,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3、注重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实效。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执法监察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监察机关要从实际出发,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全过程加强监督,严格检查,为夺取抗击非典型肺炎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胜利而努力。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20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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