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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在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加强执法监察的意见
 

  
  沪纪[1994] 41号
  (1994年6月17日)
  各区县局、部委办纪委(纪检组)、监委(监察局、室):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的改革,保证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一九九四年度公房出售中,要开展和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
  1、本市一九九四年度出售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系统,区、县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
  2、主管公房出售工作或相关的房管、住宅办、劳动、人事(组织)、户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中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适用者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是,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市房改办《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的若干纪律>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及其工作部门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市房改办和市房管局审定的售房计划,按成本价出售公房,并由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发给房屋产权证。
  2、与公房出售相关的工作部门是否依法办事,在出具户口、工龄、职级、职称等证明时,认真履行职责,不循私枉法、营私舞弊。
  3、党政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是否严格执行中纪委关于“新五条规定”的有关规定,遵守《关于在公房出售工作中若干纪律的规定》的“五个不准”的纪律规定。其中按照《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及其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应当向组织报告购买或分配住房者是否真实、及时作出报告。
  三、坚持监督检查与出售公房工作同步进行
  这是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重要环节。因此,必须从组织上提供保证,从规范上提供检查的依据,从手段上研究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
  l、凡出售公有住房的系统和区、县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房改、房管部门参与公房出售工作,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参照市里的做法,各系统、区、县的房改领导班子应增补纪检、监察机关的负责同志参加。
  2、县团以上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公房出售工作中,根据中纪委和市的有关规定,可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制订相应的规定或意见,为规范工作部门和党政干部的行为提供依据。
  3、各系统、区、县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制订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在公房出售的实施中,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并形成网络,及时预防和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把监督检查纳入到公房出售工作之中,成为加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要求
  l、切实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的监督检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是今年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进一步探索监督机制与改革运行机制同步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行政的领导下,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作用。
  2、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要教育和引导党政干部廉洁自律,宣传有关纪律规定和监督检查的要求,并将有关政策规定、纪律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对公房出售和购买中发生的问题,应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纠正。对必须给以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中纪委关于“新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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