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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沪纪(2003)52号
各区县纪委、监察委,各部委办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各区县政府办公室,各部委办局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1994]10号、[1999]1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务用车管理,为下一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条件。现根据中央纪委和市委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就清理纠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用车以及借车、公车私用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严格执行中央和市委关于汽车配备和使用的管理规定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用车配备上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配车,不得超编制配备车辆,不得借用下属单位的编制或名义购买车辆。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超标准配车,因特殊公务需配备的公务用车,须经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三)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后,由新任职单位按规定标准配车,不得将原单位的汽车带到新任单位使用(供给关系仍在原单位的除外)。
(四)各级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向所属企业及基层单位借车或换车,上级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接受下属单位赠车。
(五)公务用车要建立健全使用登记制度,并作好用车记录,设立用油、行驶里程台账。要严格控制因私用车,对经批准因私用车的,要明确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对未经批准公车私用的,一经发现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除对本人严肃处理外,要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认真做好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和向下属企事业单位借用车辆的清理纠正工作 为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对2000年以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清理。 清理的重点:一是超标准购买配备的小汽车;二是超编制购买的小汽车(包括机关出钱以企业名义购买的小汽车);三是向下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借用的小汽车(包括机关干部个人借用的小汽车),同时对各单位在加强使用管理、制止公车私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研究措施,组织自查,提出清理的方案。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2000年1月以来购买、更新的小汽车,都必须如实进行自查、申报,分别填写市统一制定的登记表、统计表(样式附后),登记表、统计表由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盖章后,于9月15日前,区县下属单位报送区县政府办公室(机管局);市级机关报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单位在自行清理过程中,要按照边查边纠正的原则,切实抓紧整改。按照中央和市的有关规定,对违规配备和借用的车辆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是对领导干部乘坐的超标准小汽车,可在本地区、本系统内部调剂;需转户或变更的,按规定办理。二是单位在编制外购买的小汽车,应调剂给有编制、缺车的单位。并由区县和大口车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大口分管领导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三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向下属企事业单位借用的小汽车,应在9月15日以前将车退还原单位。各区县、部委办局要将清理纠正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于9月30日前报市纪委和市政府机管局。市政府机管局将于今年11月份对各单位的清理和整改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理纠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制超标准用车、借车和公车私用的工作是今年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两个务必”的具体表现。各级党委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圆满完成这次清理任务。
(二)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做好清退工作。这次清理工作要依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进行,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对清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和请示汇报。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纪律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要坚决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公车私用等违纪典型;对超编制、超标准公务用车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放任不管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
(四)堵漏建制,加强长效管理。各单位要结合这次清理,加大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公车管理使用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试行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停放”的方式。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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