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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纪(2001)30号 关于认真做好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两不准”规定延伸到县(处)级干部的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纪委、监察委(局): 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继续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并将这项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根据市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两不准”的规定向处级领导干部延伸的工作,上半年首先在市级党政机关实施,从六月份开始在区县党政机关实施。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两不准”的规定是今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重要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工作量大,要在各区、县党委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各区县应建立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区县应抓好动员教育、填表登记、组织审核、纠正处理等四个方面的工作。对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做好动员、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两不准”工作的重要意义;填表登记应明确要求,如实填写,限时完成;对处级干部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要组织力量认真审核;对不符合“两不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按规定纠正、处理。 三、这次填表登记的对象是各区、县党政机关的正、副处级现职领导干部,非领导职务的正、副处级干部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的领导干部。 上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是指该领导干部所在工作部门、单位的职能范围。 四、各区县要在登记、清理的基础上,对违反规定的坚决纠正,按照中央纪委中纪发[2000]9号文件的规定,“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其组织处理。”清理后再发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一律以违纪论处。 五、请各区县认真组织填报《上海市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任职情况登记表》和《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任职情况填表登记和纠正处理情况统计表》,并于9月30日前将组织实施情况的报告和《统计表》一并报市纪委,径送市纪委一室。 附: 1、《上海市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任职情况登记表》和《填表说明》(略); 2、《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任职情况填表登记和纠正处理情况统计表》和《填表说明》(略)。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200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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