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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市监察委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两不准”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纪(2001)42号
  各区、县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委:
  现将《关于本市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两不准”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
  区、县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应执行市级对口单位制定的具体规定;县委、县政府及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其他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应按照分工执行相应部门的规定;在县人大、政协及乡镇人大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根据该领导干部到人大、政协任职前所任职务执行有关规定。
  处级领导干部有配偶、子女从业不符合“两不准”规定的,应如实向组织报告并自觉纠正,或者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辞去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不自觉纠正的,给予组织处理。对今年集中清理后,再发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规定从业的,对领导干部本人以违纪论处。
  各区、县可根据中央纪委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报市纪委、市监察委备案。
  
  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2001年7月16日
  
  
  关于本市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两不准”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继续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并将这项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根据中央纪委这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贯彻这一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不准在本乡镇、街道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二、不准从事本乡镇、街道的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及相关的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三、不准从事本乡镇、街道所属企业的广告代理活动;
  四、不准为本乡镇、街道及下属单位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
  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五、不准承包本乡镇、街道投资或管理的工程项目;
  六、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七、不准在本乡镇、街道及下属企业投资的三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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