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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纪[2000]76号 (2000年11月9日) 各区县、部委办局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现将《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准接受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准接受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规定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禁止用公款旅游的有关规定,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二、领导干部接受下列单位邀请的外出旅游,本人不支付交通、食、宿及其他旅游费用,或到下列单位报销交通、食、宿及其他旅游费用的,属于接受用公款安排私人旅游活动: 1、下属单位; 2、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3、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 三、领导干部接受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的,按受礼错误论处,并责成其退出费用。 对用公款安排领导干部私人旅游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用公款送礼错误追究其责任。 四、领导干部接受所在单位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或私营企业出资安排的私人旅游,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他人出资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经查,领导干部事前知晓的,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不知晓的,责成领导干部退出旅游费用。 六、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本人或携带亲友接受其邀请的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按受贿错误论处。 七、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的领导干部,科以下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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