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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纪(2000)66号 关于印发《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两不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委(监察局): 现将《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两不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2000年9月28日 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两不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央纪委关于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现就本市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所在的区、县范围内的下列行业中从事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 (一)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以及洗浴按摩等行业; (二)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等行业。 二、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本意见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的,不准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投标或承包该区、县政府投资或采购的项目; (二)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或分管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商品、劳务、借贷、担保等经济关系; (三)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从事报批、咨询、诉讼等有偿中介活动; (四)从事该领导干部分管的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三、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下列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商在华办事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一)注册地或经营地在该领导干部任职所在区、县的; (二)该区、县政府或部门以及区、县所属的国有、集体企业参与投资的。 五、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任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该领导干部应如实向组织报告并自觉纠正,同时将纠正情况报告组织; (二)违反上述规定又拒不纠正的,应责令该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免去其现任职务。 六、本实施意见所称“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是指个人投资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个人进行有偿社会中介活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 所称“高级职务”,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顾问和办事机构的主管、代办,以及其他相当的高级职务。 七、市级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由各市级党政机关具体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本市各市级党政机关制定的具体规定,也适用于区、县的对口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局级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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