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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市监察委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礼品馈赠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沪纪[1995]32号
  (1995年6月9日)
  各部委办、区县局纪委(纪检组)、监委(监察室):
  现将《关于本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礼品馈赠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具体现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本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礼品馈赠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具体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加强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保证纪检、监察干部公正执行公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方面:
  1、在接待来访举报、办理控告申诉和检查、审理案件中,不准接受当事人,被举报、控告和检查、审理对象及其单位或亲属的宴请和礼品馈赠;
  2、在购置办公用品、物资器材、实施基建项目,购房分房和购买农副产品,以及其他经济交往中,不准接受经销和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礼品馈赠;
  3、在办理干部调配、人员录用、考核晋升、职称评定、奖励惩处和入党等工作中,不准接受有关人员的宴请和礼品馈赠;
  4、在新闻报道、录用稿件、刊物出版、人员培训中,不准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礼品馈赠。
  5、在上述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二、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方面:
  1、不准参加任何单位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2、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安排娱乐活动或举办庆祝联谊活动;
  3、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4、不准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开业、庆典等应酬活动。
  三、上述具体规定,适用于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委办、区县局,市级机关、金融系统,各乡镇街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的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党校、行政学院(校)的纪委(纪检组)、监委(局、处、室)的全体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凡违反者,一次进行批评教育;两次给予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三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本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监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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