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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工作的通知
 

  内容描述:本文件针对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提出了意见。

  索取号:AA83010002006003

  文号:沪纪(2005)71号

  

各区县纪委、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纪委、市监察委各派驻(派出)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中央在沪单位纪委:

  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对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就本市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清理纠正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清理纠正工作的范围

  我市清理纠正工作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招聘的领导人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人员、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中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

  二、清理纠正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市属企业的清理纠正工作要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纪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实施。各区(县)清理纠正工作由各区、县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由纪检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负责实施。在本市的中央垂直管理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清理纠正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原则进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传达贯彻,认真开展清理纠正工作,不留死角。发现存在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要责令有关人员在2005年9月22日前撤出投资,并填写《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登记表》(附后)。各单位要于9月25日前将清理纠正情况及《登记表》报市纪委(径送市纪委一室),没有发现问题的要进行零报告。  

  中共上海市纪律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5年9月6日  

  

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登记表

  

  单位名称________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政治面貌

 

投资单位

 

投资时间

 

投资金额

(元)

 

资金来源

 

 

资金撤出证明(本栏填写证明材料目录,具体材料另附)

 

 

 

 

 

 

 

 

  

  登记人签名:        

  登记日期:2005年月日

  

主题词:廉政  投资入股煤矿  清理纠正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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