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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监察委、市房地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本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对本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精神,从现在起,本市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其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款,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范围及具体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至今年6月30日,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土地补偿费。
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为: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文件、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
(二)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区县及乡镇政府是否按市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已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六)对征地劳动力落实社会保障、参加“镇保”的计划安排、实际落实和工作进展的情况。
三、检查步骤
(一)自查自纠。区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从每一个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主动反映,积极整改。认真做好土地补偿安置费等调查表等的填报工作,不得虚报、瞒报和不报。此项工作在今年8月中旬完成。
(二)逐级检查。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所辖乡镇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乡镇总数的50%。此项工作在今年9月上旬完成。
各区县要在今年9月20日前,将检查报告及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专项检查情况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市联席会议根据掌握的情况,选择30%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工作要求
(尸)加强领导。由市监察委、市房地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劳动保障局组成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专项检查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并通过定期沟通情况,研究有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
查,共同推进专项检查的落实。
(二)强化责任。区县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4]31号文件的要求,落实专项检查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区县都要建立相应的专项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一名分管区县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对本区县征地农民补偿费管理使用检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整改落实工作负总责。各区县要紧密结合各地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一级抓一级,有针对性地对下辖乡镇的检查工作提出任务和目标。各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做到查实情、讲实话、抓实效。
(三)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合作,做到优势互补,协调推进。土地管理部门要摸清征用土地和补偿费用的数量,检查征地批准实施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土地补偿费在村(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以及纳入村财务公开范围、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情况;审计机关要对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劳动力安置、“镇保”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专项检查中,各单位要深入实际,及时总结典型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检查工作。
(四)严明纪律。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确保检查不走过场。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在检查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在专项检查中注意发现案情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对单位和个人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情况,发现一件,查处一件;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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