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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的特点是什么?

2005年9月16日15:08

    行政监察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这主要是:

  第一,具有相对独立性。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独立行使监察职能,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第二,具有专门性。监察机关是在行政系统中专门设置的专司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这就区别于其他一般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区别于司法机关的工作。

  第三,具有统一性。从国务院设立全国最高的行政监察机关监察部到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监察机关,形成统一的监察体系,并实行双重领导体系,制定和发布统一的监察规范,这就保证了全国行政监察工作的统一性。

  第四,具有全面性、综合性。监察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受理公民或单位的检举和控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行全面的综合性监察。

  第五,具有权威性。各级监察机关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行使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权,也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有关机关若不采纳建议,本级监察机关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或者所在人民政府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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