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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立法。它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监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行政立法程序、制定、发布有关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执法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法规、政策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或专项的监督检查,使其廉洁高效地做好行政工作。
(3)廉政监察。是指各级监察机关对其监察对象是否清正廉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纠举、惩处违法违纪人员。
(4)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效能(亦称工作效能)进行的监督、检查。目的在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协调配合,高效率、高质量地履行职责。
(5)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6)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7)宣传教育。
(8)监察队伍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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