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1)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而与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
(2)利用办案之机,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3)利用办案之机,收受他人的各种钱物;
(4)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者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其他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