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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纪律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便利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2)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3)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或干部人事工作;
(4)利用职务便利,或者通过所联系的地区、部门为本人、亲友谋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经商办企业、收受钱物等方面的利益;
(5)因公出差期间,未经批准,单独外出彻夜不回驻地;
(6)出差携带亲属,或者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
(7)在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或涉案单位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其提供的外出私人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利益;
(8)私自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
(9)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场所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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