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