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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严禁哪些行为?

2005年9月16日15:08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赔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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