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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检举人有哪些权利受到保护?检举结果确实存在,检举人有何奖励
 

  监察机关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七)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200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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