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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提出规范村级组织经济行为"六个不允许"

2008年10月28日15:19

  宝山区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范村级组织经济行为的实际需要,在日前举行的“规范村级组织经济行为”专题培训会上,区纪委提出了“六个不允许”的纪律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村干部不允许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支付的费用,或者是到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或组织报销;不允许以任何手段侵占、挪用集体的资金和财物;不允许在未经过集体讨论或上级批准的情况下超标准发放和领取报酬或购买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类保险费用;不允许用公款假借考察的名义进行私人的旅游活动或接受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或组织出资的旅游活动;不允许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友在工程发包、集体资产使用等方面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允许利用公款铺张浪费,如购买豪华用车、请客送礼以及到娱乐场所消费等。


来源:宝山区纪委、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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